杨先生在绵阳一家企业工作4年后提出辞职,并于当月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。因为两年没有休年假,杨先生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被驳回后,向法院起诉公司,要求按日工资收入的300%支付两年21天的年假工资13902.11元。28日,成都商报记者获悉,经绵阳涪城区法院一审、绵阳中院二审,该案有了终审结果: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,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%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,判决公司向杨支付13902.11元。
审理该案的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表示,带薪年休假实际上是用人单位主动安排的,是用人单位的强制义务,而非必须由劳动者提出申请才能启动。 如果单位既不安排补休,也不支付报酬,结果是公司得不偿失,同时也是违法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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